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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同业业务银监会(局)处罚案例集,违规被罚700万!
上海法询金融近期组织的精品活动:
前言
以下为近期发布的处罚案例
文号 | 白山银监罚[2015]3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徐峰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会计处理不合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记载和反映同业业务 | |
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决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 |
处罚机构 | 白山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5月4日 | |
文号 | 白山银监罚[2015]4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于友焕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会计处理不合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记载和反映同业业务 | |
依据 | 《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处罚机构 | 白山银监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4月24日 | |
文号 | 浙银监罚〔2015〕8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负责人 | 郭心刚 | |
案由 | 同业新规实施后,仍然违规为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实质性风险,且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同业新规实施后,新发生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仍然放在存放同业科目核算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人民币七百万元 | |
处罚机构 | 浙江银监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8月7日 | |
文号 | 临银监罚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分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违规为同业投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却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反映。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处罚机构 | 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9月18日 | |
文号 | 烟银监罚字〔2015〕9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7月27日 | |
文号 | 烟银监罚字〔2015〕10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7月27日 | |
文号 | 烟银监罚字〔2015〕1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负责人 | ||
案由 |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由分行开展同业业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决定 | 罚款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烟台监管分局 | |
处罚日期 | 2015年8月10日 | |
文号 | 宛银监罚〔2015〕13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程红忠 | |
案由 | 违规购买理财产品,违反审慎规则。 | |
依据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予以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南阳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22日 | |
文号 | 汴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 |
负责人 | 窦阳 | |
案由 | 异地存放同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开封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7日 | |
文号 | 汴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刘晨明 |
单位 | 名称 | |
负责人 | ||
案由 | 对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大量资金异地存放同业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负有监督责任。 | |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个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 |
处罚机关 | 开封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6年6月7日 | |
文号 | 平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鲁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王运长 | |
案由 | 主要监管指标不合规。 | |
依据 | 违反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12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和第48条进行处罚。 | |
决定 | 对机构罚款25万元 | |
处罚机关 | 平顶山银监分局 | |
日期 | 201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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